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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jascn3343993

我代表《虚拟八一飞行表演队》这个民间非盈利自发组织的告飞友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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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2-10 19:48:21 | 显示全部楼层
qq332540776 发表于 2020-2-10 19:18
我的看法是,组织的聚散,靠的是组织的自然魅力和自然凝聚力。聚则聚,散则散,没必要对人流流动的潜在可能 ...

当矛盾分歧发展到无法调和的时候,分开对双方都是好事。你能看到的也只是一个结果,而过程经历了多久,只有我们自己知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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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2-10 19:56:36 | 显示全部楼层
都别争吵了,游戏而已。高兴才是王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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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2-10 20:01:37 | 显示全部楼层
》》翼《《 发表于 2020-2-10 17:10
在不在队里大家也都是飞友,离队的人又不止一个,几乎所有人即使离队了关系还是很好,没有对队里的处理意见 ...

呵呵,别人照你脸上抽,你给我说个谢谢我看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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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2-10 20:25:19 | 显示全部楼层
yuanzhang 发表于 2020-2-10 18:40
我大概浏览了一下那个帖子,先不说别的,底下跟贴的各种脏话都有,呵呵。

自己做的恶心事找骂怪别人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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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2-10 20:38:09 | 显示全部楼层
提示: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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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2-10 20:44:05 | 显示全部楼层
yuanzhang 发表于 2020-2-10 18:40
我大概浏览了一下那个帖子,先不说别的,底下跟贴的各种脏话都有,呵呵。

自己做的恶心事怪别人骂你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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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2-10 20:57:34 | 显示全部楼层
已阅,狗屁不通!大字报在地上贴就行了,不要发到天上去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——《三体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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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2-10 21:09:55 | 显示全部楼层
论坛楼都断了是咋回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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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2-11 16:19:31 | 显示全部楼层
现在事情已经发酵成抠字眼、爆料来进行指责了,其实大家矛盾的起因还是在于离队规定吧,1912在B站上的文章和1792的发文我都看了,感觉是老队员们和新队员们对于这条规定在认知上就产生了分离,而且近几年明显这条规定很少被明确贯彻执行,现在突然重新严格起来从而引发了冲突。
简单说下我个人的理解:
1.离队规定的初衷应在于鞭策正式队员积极参与训练,同时是实现队伍精英化的一道门槛,如果虚拟八一自成立以来就有坚持此规定的传统,我觉得也不应过分指责这点,毕竟我当初想去凑热闹时也直接被每天训练的要求吓跑了。
2.如果是近年此规定的执行有所松懈,导致部分新队员在认知上出现偏离,认为不是一个严格执行的规定,现在决定重新执行,那么应该自重新强调之日开始生效,而不应该直接以上一年的数据作为执行标准。
3.规定是否一视同仁,是否有数据支持,一旦决定严格实施,须配以透明公开的考勤统计制度和请假规定,绝不能有所不公,无论新老队员,不符合规定者一律离队。
4.关于对离队者的定位,老队员和新队员之间的观点也有分歧,是否应建立一个补考机制,让因现实生活暂时无法保持训练的队员能快速归队
5.关于规矩的制定,任何一个组织都需要新鲜血液的迭代,如果有意让组织延续扩大,老队员们一定要积极听听年轻人的意见再做定夺。
6.如果是因为队员之间在别的地方上有恩怨,管理组借规定公报私仇,且不说别的地方的恩怨孰对孰错,仅这里的单方面处理必定是不得人心的,那只能做好承受来自吃瓜群众的指责的准备了


作为俱乐部成员,还是希望大家平等交流,团结互助,毕竟都是玩家,飞得开心才是初衷,愿双方少互相指责,多提诉求,早日解决矛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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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2-11 17:30:00 | 显示全部楼层
三要:要朋友,要开心,要尽兴!

DCS是游戏,我们要玩游戏,不是被游戏玩;

inSky俱乐部的性质严格来讲是 自发式+不以盈利为目的+网络组织(虚拟八一表演队应该也一样,除非八一队有其他规章规定);

根据inSky俱乐部的性质,俱乐部不受《合同法》约束(队员也没跟谁签署合同),队员给的钱具有 自愿性+自发性+捐赠性,三种性质,即一般情况下捐款不予退回,如有其他特殊情况或参加比赛/表演获利,应当大家一起商量;

各个中队、表演队可自行制定适合自己队伍的规章制度(只要不违反俱乐部总章程即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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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于以上事实,现在开始只说事!不说人!纯属个人愚见!

1. 人员入队,队长或相关队员应向新队员告知本队的相关制度规定,即尽到告知义务
2. 队员应知晓相关规定制度,如有异议也应该及时提出,如无异议则代表队员认可相关规定,即有义务遵守相关制度
3. 对于规则制度的监管,队长或相关负责人需要尽到监管义务并对监管结果负责
4. 对于队员的捐款,队长或负责人也应尽到告知义务,即告知捐款的用途、去向、是否可以退还等事宜,队员如有异议也需及时提出,如无异议则代表认可队长或负责人就相关款项进行分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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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上所述
1. 开除队员很正常,但需告知被开除人他为什么被开除,他违反了哪些规章制度;
2. 需有相关证据,比如因长期缺席训练被开除,那么就需要证明这个队员哪几天来了,哪几天没来,制度规定需要来几天,缺席几天会被开除;如不准许兼队,则需证明这个队员在哪兼队了;
3. 由于俱乐部性质,个人建议在规章制度的宣导、制定、修订方面应尽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,对于制度的执行,也需做到公开公正公平(张三和李四都违反了规定,但只开除张三,李四则无任何处罚,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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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,这次闹得这么大,说白了就是沟通太少!大家都是自愿付出,有纠纷尽早沟通!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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